关于民营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涉嫌诈骗案件罪与非罪问题探析

2020-05-19 10:21:17 史玉广(律师) 177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随着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申请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现象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不乏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被判诈骗罪的案例。然而,笔者代理的一起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案中,经法院审理,该法定代表人最终被判无罪。代理该案,引发笔者诸多思考。

案件中,该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请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且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这样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犯罪?目前,我国尚无专门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办理同类案件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规范刑事司法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在笔者代理的案例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功申报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该项目的申报条件对龙头企业、占地规模、筹资能力和盈利能力等方面均有要求。项目建成且通过验收两年后,该公司被举报“不符合申报条件”,该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其获刑。经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其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笔者认为,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为民营企业利用专项财政资金不规范问题的定性指明了方向。诈骗罪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硬核。笔者认为:探究该类现象的罪与非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着重考量主观方面。
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定性首先要搞清楚的。很多人认为主观目的存乎于心,难以准确判断。但主观目的可以通过客观事物外化。以本案为例,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去考量案件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笔者认为,应该从申报条件、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效益评价等方面,通过分析客观事实,进而探究其主观目的。
关于申报条件,应该区别刚性条件和柔性条件。所谓刚性条件即没有任何伸缩性,是能具体量化的条件,如本案的“龙头企业”和“占地规模”。该类条件必须严格适用,具备则符合申报条件,不具备则不符合申报条件。但对于柔性条件,笔者认为则应适当放宽。比如本案的“筹资能力”。如何认定筹资能力?本案中,在政府部门验资(考察筹资能力)当天,该公司筹借资金额度已超出申报要求,但验资后又全部转出。当事人以验资当天的账面的筹借资金证明其筹资能力符合要求。但侦查机关却以该笔资金验资后随即转出为由否定其筹资能力。笔者认为,该笔资金虽为“过账”,但已能说明当事人的筹资能力。退一步设想,假如账面没有该笔筹借资金,当事人筹资能力一定不符合要求吗?非也!当事人仍可以其资产抵押贷款。总之,笔者认为,办案机关在对民营企业柔性申报条件的侦查中应适当放宽手脚。
同样,关于资金使用,办案机关在深挖深究中,也要适当放宽手脚。笔者认为,在设计项目时,政府早已预算,只要保质保量施工,预算资金刚好够用。
所以,在项目建设方面,办案机关应该关注项目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是否如期竣工,是否验收合格。如项目保质保量建成,可以基本断言当事人无诈骗故意。
效益评价也是研究此类问题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所指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项目运营给申报者带来经济利润,给经济社会带来活力且能解决就业问题、农民增收等问题,则显然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国家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何言诈骗?
综上,关于民营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涉嫌诈骗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必须结合国家政策,并坚持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区别对待,谨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财政资金不规范但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部门可从财经纪律、财政监督方面堵塞漏洞,加以惩戒。




撰稿:史玉广(律师)
编辑:李凡(实习生)

签发:李雪英(主任)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
业务领域
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