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观点│ 继承制度在《民法典》施行后的若干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继承法》在施行三十多年后,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同时废止。《民法典》施行后,继承制度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本文作出简要梳理。
一、丧失继承权后的宽恕制度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若干情形。
此前的司法解释已认可了宽恕制度,《民法典》在更高的位阶上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继承人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或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妨害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关系主要发生在亲属之间,由孝道、和睦、关爱、体谅支撑的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不应因财产的争夺而变得渺小。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法律给人的价值导向是悔过自新,也彰显了对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的维护。
二、扩大了法定继承的范围,新设侄、甥的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指当特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特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新设了侄、甥的代位继承权,其行使继承权是在第二顺位范围内。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的侄、甥在他们的父母应当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实际享有继承权。
三、新增对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的规定
《继承法》在1985年颁布施行,当时民用计算机和摄像机等设备尚未普及,所以《继承法》并未规定打印和录像的遗嘱形式。但随着时代发展,遗嘱形式种类上也产生扩大的趋势。静态的《继承法》未能反映遗嘱形式动态扩张的趋势,未明确规定打印、录像这两种遗嘱形式及其生效要件,在实践中产生较大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完善规定体现了对时代变化的回应。
四、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在《继承法》框架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在这种条件下,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时,若想立新的遗嘱,需要撤销公证遗嘱,再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者立下新的公证遗嘱。这样的规定对被继承人设立新遗嘱带来不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减少了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那么在新的规定下,遗嘱的公证属性的主要作用就是对遗嘱的真实性背书。公证不再是固定遗嘱内容的手段,而被继承人若变更遗嘱,则应着重关注最后一份遗嘱,确保其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有效,并使多份遗嘱的形成先后时间有效呈现。
以上系笔者对《民法典》中继承法律关系的粗浅看法,不妥之处望各位老师不吝指正!
撰稿:张旭律师
编辑:孟凡靖律师
签发:李雪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