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观点│新冠疫情期间济民律所线上公益法律知识问答系列(二)

2020-05-18 23:27:30 济民编辑部 168

本文为法律问答系列文章第二篇——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履约的法律适用,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对不可抗力均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认定一事件是否为不可抗力应从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三方面入手来具体认定。“新型冠状病毒”产生前对人类来说是一种还未认识、控制的新型病毒,那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呢?

从不可预见性分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对将要发生的疫情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从而具有不可预见性。从不可避免性分析,民事主体对疫情发生前已生效的民事行为,尽管对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阻止疫情的发生,从而具有不可避免性。从不可克服性分析,民事主体对疫情的发生所造成的后果不能克服,从而具有不可克服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免责的法律后果主要通过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来体现。合同主体首先要对疫情是否对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进行判断,如果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受疫情影响就不应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部分或全部受疫情影响,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合同,受其疫情影响的一方就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受疫情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受其疫情影响的情况,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受疫情影响一方应与合同相对方就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部分受疫情影响就应协商变更合同,主张部分免责,全部受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应主张解除合同,全部免责。疫情对合同双方客观上造成了的损失,因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公平责任,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损失。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民事诉讼程序会有何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主要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产生影响,诉讼程序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如开庭时间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期间的中止,相应期间可以顺延。    

三、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能否延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为此发生纠纷,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形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五、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的确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六、网购产品被取消订单,能否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交订单或支付价款,合同即成立。疫情期间,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多为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比如口罩。在此情形下,经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要求退单的行为,属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七、取消旅游行程,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已发生费用的情况及金额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若消费者选择的是自由行,收取费用的主体主要为酒店经营者、旅游景点经营者、运输服务经营者,在此情形下,若消费者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则有权要求上述主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八、买卖合同关系中,因疫情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发货的,销售企业应如何规避风险?

按照《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企业作为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建议采取如下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1)立即排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期及自身生产安排,如确实因无法如期开工/政府不允许复工导致无法按时交货,建议立即向客户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载明客户名称、合同编号、疫情情况、政府通知文件编号内容、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标明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政府暂不复工通知,必要时至贸促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2)如果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交付货物,进一步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建议企业向客户发送《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通知》,将上述情况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企业作为购买方,如收到销售方第一份通知或经与销售方核实后发现疫情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企业应尽快向销售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在执行时应注意:(1)以上通知函的发送,因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建议采用多种方式,而无须拘泥于仅向注册地址发送。(2)迟延履行后疫情方发生导致停工停产/无法及时发货/送货的,迟延履行后至疫情发生前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九、受疫情及相关政策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无法复工怎么办?

政府为防控疫情扩散,采用限制民工流动、人员聚集、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等措施,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施工领域,该等措施导致节后按期开复工变成不可能。故政府防控措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延误一般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出现情况:政府解除禁止人员聚集、限制人员流动的防控措施前发生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援引不可抗力事件免责,工期顺延。政府通知解禁后,民工可能因疫情仍心有余悸而迟迟不愿返工,导致工程在政府解禁通知发布后仍处于延误状态,该延误期间是否适 用不可抗力免责则要视施工单位是否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恢复施工,认定会有一定弹性空间。部分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主张免责的,要在相应事件发生后一定期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不得再行主张。具体措施:

施工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相应条款,及时行权。政府解禁通知发布后,发包人及时向施工单位发送复工通知并预留合理的复工准备期,给予施工单位召回或新招用工合理期限。为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益,在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免责请求时,发包人善意提醒,共同办理工期延误的相应签证,固定后期结算依据,避免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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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利静

编辑:李凡

签发:李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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