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观点│新冠疫情期间济民律所线上公益法律知识问答系列(三)

2020-05-18 23:30:42 济民编辑部 108

本文为法律问答系列第三篇——新冠疫情期间易引发的侵权、金融纷及其法律适用梳理总结,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一、若生产或销售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上述行为人应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面对新型冠肺炎的爆发,可能会对个人或企业产生哪些金融方面的法律影响?

1部分融资类合同的用资人资金偿付困难,引发违约案件。

由于疫情影响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影响,大量用资人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限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损最大,少数人群还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这导致用资人的短期资金偿付能力下降,资金提供方起诉要求还款的案件会有较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现为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公司债券交易、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信用卡纠纷等案件数量上升。

(2)部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引发索赔案件。

一方面,针对疫情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的经济影响和心理影响,少数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借机渲染、炒作金融产品,导致金融消费者因无法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而受损,引发委托理财纠纷等索赔案件。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经营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但未能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引发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

(3)部分金融客户准备理赔材料难度增加,引发相应金融合同纠纷案件。

例如,被保险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其准备出险理赔材料的难度增加,可能因无法及时、足额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保险公司会出台大量疫情相关的保险产品,且理赔工作量大幅增加。

由于新冠疫情以及各类防控措施的影响,各大保险公司也会“与时俱进”推出一些新产品可能增大理赔工作量

、面对疫情可能带来的金融纠纷和法律违约,我们应如何应对?

在分析疫情对金融案件和审判工作影响的基础上,为防范纠纷发生,推进诉源治理,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人员的民事权益,向相关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1)拟定方案

相关企业和人员如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金融合同义务,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疫情发生前是否有迟延履行行为,合同是否还有履行可能,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分别拟定应对方案,包括: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商请变更合同条款并减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减免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等。

(2)及时通知

拟定方案后,相关企业和人员要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告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影响,提供初步证据材料,提出上述拟定的解决方案并详细说明理由。

(3)注意取证

相关企业和人员要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包括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据等。相关企业和人员要将取得的各类证据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给金融机构。

(4)合理减损

金融机构在接到前述通知和证据后,应当迅速核实,评估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将无法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充分协商

疫情是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人员共同的敌人,各方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共担损失,共克时艰,诚恳协商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损失的承担等问题。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明确通知要求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建议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行业调解,将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

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用好支持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政策,通过沟通协商,缓收、展期特定企业贷款或续贷,调整特定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适当扩展对特定客户的理赔责任范围,缓收或减收特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和利息等。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殴打医务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若造成严重后果(例如故意殴打致医护人员达到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名的培训班无法提供服务,能否要求退钱?

若因疫情期间延长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与培训机构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提前解除与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但应退还的费用应根据合同性质、已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短期培训班,特别是寒假培训班或疫情期间培训班,消费者可要求培训机构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已缴纳费用。

、如何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

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不应允许;用人单位以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企业效益滑坡,停发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停发或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因患肺炎治疗或被隔离留观而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应该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劳动者非因患肺炎或被隔离留观而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例如因害怕外出风险而拒绝返岗或者企业因行政法规或者政策要求长时间停工停产的),可以适当减发工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对于房屋装修损失如何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果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对于承租人装修房屋所剩余的残值,应当结合剩余的租赁期限、评估机构对于残值的评估意见等因素,依照公平的原则,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公平分担。

、若部分商家利用此次疫情热点,宣传自家产品能够预防或治疗新型冠状肺炎病毒,但其产品本身并无预防和治疗作用,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消费者如何维权?

上述商家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能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上述商家的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商家及相关主体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疫情期间,未经允许而违规、违法擅自进行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上述行为人应承担妨害通行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重大意外事故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期间,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错误适用诊疗方法或者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等医疗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上述行为人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声明:本条问答没有任何针对或者指向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的主观意图。毫无疑问,广大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在本次没有硝烟的抗疫战争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尽到了救死扶伤的责任与义务。一线医护人员更是不辱使命,无愧于“白衣天使”的光荣称号。本条信息只是针对关系民生的法律问题,以法律规定的原文作相应解答。

济民所郑重承诺:新冠疫情期间,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将面对社会提供公益线上法律咨询服务。以上问题最终解释权归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所有,撰稿人对文章内容享有知识产权,如需转载引用请联系本所。

 

撰稿:张利静

编辑:李凡

签发:李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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