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观点│新冠疫情期间济民律所线上公益法律知识问答系列(四)
本文为法律问答系列第四篇。旅游行为本身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新冠疫情期间涉及部分旅游法律关系变化,笔者就此挑选一些较为常见和突出的问题,答疑如下:
1、文旅部要求暂停旅游活动的紧急通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文旅部的紧急通知是受新疫情影响作出的,新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文旅部发文属于政府行为,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应构成不可抗力。
2、受疫情影响未完成的旅游合同如何处理?
尚未出行或者已出行但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与旅行社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已出行且可以继续履行的,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3、选择变更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可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原合同,待疫情过后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4、选择解除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注意什么?
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在旅游过程中,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发生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安置。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在旅游过程比如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怎么办?
游客应当及时向旅行社或所乘交通工具负责人员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并配合隔离治疗。
7、如果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配合,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旅行社与旅游者解除或变更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在与旅游者解除或变更旅游合同时,应主动向旅游者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法律依据。
(2)合同解除或变更后,应积极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办理相关退费事宜,尽量为旅游者减少损失。对拒不退还的款项,应由地接社或旅行辅助人出具预收及拒付证明,保留好相关材料。
(3)因不可抗力解除或变更旅游合同的,应严格按照《旅游法》第67条之规定办理,即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采取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采取的安置措施所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且各省市一级响应措施启动后新签署的旅游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法》94条之规定,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解除后,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损失分担比例。
(5)旅行社与旅游者无论变更还是解除,均应当签署书面协议,依据旅游法第67条妥善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并确定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对于解除旅游合同的,建议在协议中注明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9、旅行社因旅游者取消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首先,旅责险是旅行社投保的法定强制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是针对具体事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本次疫情事故不属于基本险约定的情形,故对其基本险笔者不予展开论述。
旅责险中有第五十八条约定的旅行取消损失附加险。该附加险指在保险期间内,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已经开始的旅游活动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或者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而被迫终止的,实际发生的返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接待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履行辅助人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机场或其他有关各方取得的赔偿金额后,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险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在旅游过程中,虽然旅游行程还没有进行完毕,或者旅游行程还没有开始但因疫情突发而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从而产生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机场或其他有关各方取得的赔偿金额后,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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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利静
编辑:李凡
签发:李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