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民刑事论坛│最高检指导案例汇编(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18日发布了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为律师行业工作提供了学习和研究材料。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在整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spp.gov.cn/spp/jczdal/202004/t20200408_458415.shtml)的案例材料后,梳理如下。本文仅供本所律师办案使用。 目录:1.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2.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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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9 / 2020

  • 济民观点│新冠疫情期间济民律所线上公益法律知识问答系列(四)

    本文为法律问答系列第四篇。旅游行为本身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新冠疫情期间涉及部分旅游法律关系变化,笔者就此挑选一些较为常见和突出的问题,答疑如下:一、法律问答1、文旅部要求暂停旅游活动的紧急通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文旅部的紧急通知是受新疫情影响作出的,新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文旅部发文属于政府行为,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应构成不可抗力。2、受疫情影响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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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8 / 2020

  • 济民观点│新冠疫情期间济民律所线上公益法律知识问答系列(三)

    本文为法律问答系列第三篇——新冠疫情期间易引发的侵权、金融纠纷及其法律适用的梳理总结,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一、若生产或销售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上述行为人应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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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8 / 2020

  • 济民观点│新冠疫情期间济民律所线上公益法律知识问答系列(二)

    本文为法律问答系列文章第二篇——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履约的法律适用,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对不可抗力均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认定一事件是否为不可抗力应从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三方面入手来具体认定。“新型冠状病毒”产生前对人类来说是一种还未认识、控制的新型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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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8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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